甬经中小[2008]219号
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银监局各县(市、区)监管办,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做好2008年度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以下简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审核工作,现就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补偿申报需注意事项
各金融企业要严格依照《关于印发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甬经中小[2008]180号)规定进行新增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
本期是对金融企业2008年7月1日-10月31日期间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增小企业贷款进行补偿。对补偿期内新发生的超过规定利率上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150%,其他金融企业新增小企业贷款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130%以上的)的新增小企业贷款不纳入补偿范围。同时,各金融企业对补偿期内新增的贷款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小企业贷款要单独申报。
二、申报、审核组织工作及相关程序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甬经中小[2008]180号)精神,各金融企业以县级支行为单位(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法人机构为单位)向属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申报(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由属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当地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对当地金融企业当期小企业新增贷款情况进行逐笔核实,并填报宁波市金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审核确认表(附表三),将相关资料上报宁波市经委。
各市级金融企业填报申报资料(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后,报宁波市经委。宁波市经委、宁波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对申报资料的准确性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和核实。
市级相关单位审核时,如发现不符合补偿规定的新增贷款,按占抽查总笔数的比例核减新增贷款总额。
三、申报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
各金融企业县级支行将申报材料在2008年11月15前报送给属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各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于2008年11月25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上报宁波市经委。
各市级金融企业将申报材料在2008年11月15前报送宁波市经委。
申报材料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
各县(市、区)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审核,加强协调和信息沟通,加强对金融企业补偿申报工作的指导。各市级金融企业要及时将有关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工作的文件转发至辖属支行,布置、落实好相关工作,积极配合市经委、市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认真、准确完成2008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审核工作。
附件:1.宁波市金融企业新增贷款风险补偿申报表
2.宁波市金融企业新增贷款风险补偿明细表(全部)
3.宁波市金融企业新增贷款风险补偿审核确认表
4.宁波市金融企业新增贷款风险补偿明细表(6个月以上)
联系人:宁波市经委:胡章良 电话:87186432
邮 箱:HZL6428@163.com
宁波市财政局:陈莉萍 电话:87188172
附件1.doc
附件2、3、4.xls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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